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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

2024-11-01IP属地 河南6660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郑州航空港区教育卫生体育局、发展统计局、财政金融局、科技工信局、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局,厅直属实验学校:

现将《河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体育局

2024年10月28日

河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非学科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中央“双减”工作部署,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完善服务机制,推动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阵地与校外非学科培训优质课程资源有机衔接,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目标任务。

充分挖掘非学科校外培训优质课程,遴选一批优质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不断丰富学校课后服务教育资源。到2026年,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

3.适用范围。

省域内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机构参与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的遴选引入、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及课后服务活动。

二、主要内容

4.明确遴选条件。

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办学资质。应获得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同意意见书),在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完成法人登记,且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

(2)机构信誉。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从业人员。进入学校服务的机构从业人员应为机构正式聘用的人员,具备组织、开展课后服务活动的身体条件和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从业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4)培训内容。遴选的非学科服务项目应与审批的培训内容相一致,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5.科学遴选机构。

非学科机构遴选工作原则上以区县级为主,基本程序如下:

(1)发布通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通告,内容应包括机构准入条件、项目类型、服务价格等信息及遴选基本程序等。

(2)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非学科机构按照通告要求,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自主申报。机构可在通告基本要求之外提供更多符合遴选需求的支撑材料。

(3)集中评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家长代表、学校代表等对申报参与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及服务项目进行评审。

(4)公示结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拟引入机构及项目通过官方途径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应包括拟引入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报价等信息。

(5)公布名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及辖区学校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白名单”。

(6)学校选用。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白名单”中选择适合本校的非学科培训项目进入校园充实课后服务。学校与引入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首次招选的项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签订的合同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严格服务收费。

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属性,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教育、科技、文旅和体育部门开展成本调查,督促降低偏高的引进费用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引进培训机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当地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需另行收取费用的,要纳入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对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代收费。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收费,不得委托家长(家委会)代收费。课后服务代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并建立事前告知制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引入的服务项目开展前,学校要将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交退费流程、投诉电话等予以公布,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结合实际减免收费。

7.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地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对进入学校开展服务的非学科机构课程内容、培训师资、培训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鼓励各地各学校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非学科机构的引入管理工作。非学科机构不得参与学校学科类教学及服务,严禁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与非学科机构联合办班。非学科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服从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要求,不得借机招生宣传、恶意在校招揽生源、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音体美劳等课程,严禁以非学科机构提供的课程代替。非学科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课程应由学生自主选择、自愿参加,学校及非学科机构不得过度宣传和引导报名。

8.强化安全保障。

各地各校要严格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中的安全管理。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非学科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包括学生信息安全)的各项规定。学校与非学科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做出职责划分;对于特殊类型项目,要在服务合同文本中附加有关安全条款。引入的服务项目若需使用学校有关器材、场地等软硬件设施,应在合同中载明或与学校协商解决。引入的服务项目若需学生自备器材、工具,须在学生报名参加前告知,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

9.建立退出机制。

(1)加强质量评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第三方入校服务评价细则,原则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对服务资质、服务过程、服务质量、学生满意度、家长满意度、学校满意度等组织1次质量评估,学校根据日常监管、学生和家长评价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入校第三方服务评价的主要依据。

(2)严格退出管理。服务合同中应约定终止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对培训项目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培训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违规在校招揽生源、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学校应当终止其服务,并及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清理出“白名单”,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培训资质。对服务期间出现年检未通过或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情形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函告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清理出本地进校服务“白名单”,并通知学校终止其服务。被清理机构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参与课后服务。

三、有关要求

10.全面系统部署。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细化完善措施,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引导,推动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有效落地。要认真遴选优质非学科机构及课程项目,定期研究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联动落实安全保障、费用监管、违规处置等事项。

11.明确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抓好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机构引入管理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课后服务代收费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非学科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非学科机构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科技、文旅、体育等非学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协同做好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管理、评估、退出等工作。12.有序稳妥实施。
各地要按照试点先行、稳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动,指导若干区域及部分城乡学校开展试点,优化实施方案,成熟后有序推广。引入的非学科机构原则上以学校所在县域为主,如不能满足学校需求,可适当引入周边临近区域优质非学科资源。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切实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13.严守工作纪律。

各地要对非学科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监测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强化动态监测,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廉洁纪律各项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规范遴选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以权谋私,搞变通、不作为、乱作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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